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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先进MEMS工艺设计与服务-北京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6/20

工程研究中心各共建单位及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先进MEMS工艺设计与服务北京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工作,提高各项工作管理质量,发挥各管理制度在工程研究中心运营中的作用,根据有关单位及公司要求及规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工程研究中心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办法》《工程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工程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工程研究中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先进MEMS工艺设计与服务北京工程研究中心(筹)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0日

 

 

 

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内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程研究中心内部创业,激发创新能力,释放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创业的活力,为建设现代创新型平台做贡献。结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际情况,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满足条件个人或团队,提供工程研究中心现有基础条件进行创业创新服务。

第二条 建成一批开放灵活的创业创新项目储备;形成一批内容丰富、资源共享的软件,硬件资源;汇聚一批思想活跃、创意丰富的人才;形成一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政策完善的工程研究中心创新创业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贯彻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宗旨。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不断为行业提供可产业化的核心技术为中心任务,服务于移动互联网、消费电子、教育电子等新兴产业,提升科技技术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依托工程研究中心及各联合成员单位,实行有限自主管理机制。平台在人员聘用、经费管理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制订相对独立的政策,以促进平台的高效运转。

第六条 平台提供公共基础的软硬件环境和创新创业研发指导团队,对内部孵化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平台重视发掘企业内部具有创业潜力的人才,并加以鼓励支持。

第八条 对于内部创业团队的创新与创业活动,平台予一定程度行动与决策自由,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创业团队可拥有自由支配资源的权力。

第三章 平台机制体系建设

第九条 平台实行独立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1、对工程研究中心主要方向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开放实验条件和实验设备。实行“行业目标、开放创新、科学评价、效益优先”的运行机制。

2、对学术创新团队管理实行:“人性化”的人员管理、“项目化”的工作管理,“学术化”的自身管理。采取“竞争机制与宽松环境相结合”、“学术创新与奉献精神相结合”、“招聘、吸引优秀人才与自觉、自愿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突破以传统学科界限为基础的科研管理与学科组织模式,创新人事管理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发挥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施有利于学科交叉和人员流动的工程实验室管理新模式。

第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开放式评估体系、科学技术绩效目标和管理运营绩效目标,充分吸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和智慧,极大的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建立合作研究发展的产业辐射机制,为不同专业领域提供人员、设备等服务,允许在职或离职人员在无利益冲突下参加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计划,拓展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

第十三条 通过承担国家重大工程技术项目,与高校院所及相关企业合作开发创新技术,积极开展技术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转移。

第十四条 以项目的形式,加强与工程研究中心内外部的密切合作。对于共性技术的合作开发和技术转化,将与相关单位签定含技术转移、推广、示范的责权利关系合同,以避免技术垄断,以有利于技术的辐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研究中心人员管理,提高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心效率和效益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共建单位协议,抽调共建单位主要领导及技术团队负责人组成中心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总体运行和管理。在现有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由各共建单位建立工作专班,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和运营,包括技术研发人员、成果转化人员、服务支撑人员和运营管理人员,保障项目有效运转。

第二章 专职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专职人员(除共建单位抽调人员)聘用,由工程研究中心牵头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三年一聘。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工程研究中心相关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1个月前办理。

第八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工程研究中心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中心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工程研究中心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研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工程研究中心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三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工程研究中心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工程研究中心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工程研究中心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研究中心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员培养制度

十五条 人员培养制度包含培养学历教育培养和技能知识培训。培养学历教育是指员工在职参加的理工类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博士学历等教育项目;技能知识培训是指与岗位较密切关联的各类专业培训。

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的在职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是指工程研究中心根据整体发展规划,从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组织员工参加的指定培训机构、学校、专业及课题的人员培养教育。

十七条 申请学历深造的员工,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时间须在两年(含)以上;申请技能知识培训的员工,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时间须在一年(含)以上;所申报专业或技能应与从事工作一致;

1、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核心岗位、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绩效优秀的员工;

2、同等条件下,申请包括国内、外知名大学或培训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优先考虑/推荐;

3、工作业务特别突出的员工,可适当放宽条件。

十八条 申请人须根据工程研究中心要求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学校、专业等相关内容,填写《员工在职参加培训/教育申请表》,并附承办机构、学校(单位)招生通知(简章)、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经逐级审批通过后,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九条 对于非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的在职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的机构、院校和专业,员工应凭培训机构介绍、招生简章和《员工在职参加培训/教育申请表》,先经本部门负责人业绩考评初审,初审通过者经工程研究中心分管领导对其工作能力、业绩表现、报考机构/学校、报考专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工程中心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十 对于参加在职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的员工(非脱产类、半脱产类)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 员工外出学习期间必须和所在部门以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保持联系和必要的沟通;

第二十二 员工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培训的课程项目、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报经工程研究中心批准;

二十三 凡工程研究中心资助的在职学习(培训)的员工,须与工程研究中心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在工程研究中心履行2-6年的服务期,服务期满后,方可申请人才流动。其中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6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4年,本科服务期为2年;

二十四员工在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培训期间按照比例享受工程研究中心在岗职工薪资福利待遇。

学习培训类型

薪资发放比例

其他福利

备注

工程研究中心组织

脱产、非脱产、半脱产

100%

与在岗职工一致

 

非工程研究中心组织

非脱产类

100%

与在岗职工一致

 

半脱产类

60%

与在岗职工一致

 

脱产类

40%

与在岗职工一致

 

二十五 凡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的在职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全额学习费用,费用包括:培训费、学费、书本费、食宿费等必要的费用,申请人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费用申请:

1、申请人填报《员工在职参加技能培训/学历教育费用借款预算/费用报销申请表》,附《员工在职参加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申请表》、承办培训机构、学校(单位)招生通知(简章)、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

2、经财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中心主要领导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至财务部备案;财务部须根据培训期/学期预算费用进行审核,履行学习期间发生费用的相关借款和报销手续;

二十六 凡非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的在职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所需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工程研究中心对完成学习(培训)目标的员工报销学费,培训费/学费以招生简章规定和院校开具的正规发票为准,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费用报销:

1、申请人填报《员工在职参加技能培训/学历教育费用借款预算/费用报销申请表》,附《员工在职参加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申请表》、承办培训机构、学校招生通知(简章)、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及报销发票单据;

2、经财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逐级审批,至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3、财务部须根据培训期/学期预算费用进行审核,按照培训报销比例履行相应报销手续;

学习培训类型

报销比例

备注

学历教育培养

非脱产类

80%

 

半脱产类

50%

 

脱产类

30%

 

专业技能培训

非脱产类

100%

 

半脱产类

60%

 

脱产类

40%

 

二十七 对于非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的在职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员工未能取得相应技能合格证书或学历的,工程研究中心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已经发放费用的,员工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及时予以退还;

二十八 员工在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学习期间,如因辞职、违反工程研究中心规章制度或其它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九 员工完成相应技能培训或学历后应回工程研究中心工作,履行规定的服务期。员工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工程研究中心规章制度被辞退,均须按照《委托培养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报考/申报或未与工程研究中心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待遇,工程研究中心不承担任何培训学习费用。员工因参加培训/学习/考试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并按工程研究中心规章制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解释权归工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三十二条 以上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先进MEMS工艺设计与服务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以下四个目的,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为促进本中心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本中心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本中心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中心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本中心和员工的利益。

第二条 本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中心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中心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中心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中心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中心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四条 本中心采用中心主任领导下的知识产权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中心主任作为直接领导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中心实际情况,批准本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2)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根据中心的知识产权状况、中心发展状况,并结合本中心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符合中心实际情况的、富有潜力的中心知识产权战略。

(4)监督、督促本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协调中心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审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本中心年度管理计划。

(6)做出对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违反中心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中心知识产权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处分的决定。

(7)领导本中心对外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8)为中心的技术引进、知识产权输出做决策。

第六条 本中心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如下。

(1)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中心相关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3)代表本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本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6)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七条 中心各职能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自觉维护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在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和研究开发人员之间应以一定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如管理责任、权利的归属、知识产权保密等重要事项。

(2)建立并执行研究与开发活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详尽记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内容,编号归档。

(3)建立审查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成果产出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中心知识产权是否为他人所侵害的检验管理制度。

(4)建立知识产权方面资料、档案、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等管理制度。

(5)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研究和开发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完整、准确、客观、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部、中心主任做出汇报,并提交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技术资料,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施加密管理。

第九条 在委托或合作开发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严格依照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明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技术成果归属关系。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作为开发目的的技术成果。

②非目的性技术成果,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和部分技术成果。

③委托关系结束后,某方继续技术开发所形成的后续技术成果。

(2)当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时,必须在技术合同中明确共有方式,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合作方式进行约定。

(3)在本中心与外部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单位建立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关系时,知识产权管理部应联合法务部对涉及本中心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决定。

第十条 在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属的问题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本中心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对本中心的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与研发中心部门联合管理。

(3)对本中心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建立相关的成果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配合法务部对外代表中心处理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与诉讼事务,包括收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提供与诉讼相关的资料,处理与诉讼相关的事务。

(2)配合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对内处理中心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文件档案管理与保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文档。

(2)对相关部门提交的工作活动记录、科研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文件、合同书、商标文件、科研论文、设计图、软件文档等文件进行备份归档管理。

(3)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文件档案密级制度、文件档案查阅流通制度、文件档案签收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在对商标权的管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依照本中心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战略方案,明确制定具体实施步骤。

(2)对产品与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事宜的论证。

(3)负责商标注册及其续展事宜。

(4)负责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5)负责填报缴纳商标权相关规费的申请表。

(6)负责对商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中心商标权益遭到侵权时,及时建议法务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在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依照本中心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计划和版权战略方案,明确制定具体实施步骤。

(2)在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不损害企业技术权益、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会同研发中心对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论文、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和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进行是否发表及发表方式的论证。

(3)负责职务作品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

(4)负责管理著作权证书及相关文件。

(5)负责填报缴纳著作权相关规费的申请表。

(6)对著作权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中心商标权益遭到侵权时,及时建议知识产权总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中心的专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发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1)向研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知识产权管理部归档。

(2)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事项,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对于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给本中心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中心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发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相关制度与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中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八条 对本中心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二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中心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中心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中心将依据国家和自身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中心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剽窃、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中心知识产权的,或造成中心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人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侵害人为本中心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害人为非本中心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给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工程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程研究中心整体发展规划,设立工程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工程研究中心主要研究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全国学术权威及知名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国际上知名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发展战略、确定重点项目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工作中,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提升工程研究中心整体科技水平及服务能力做出贡献。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2名,原则上由工程研究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牵头人担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推选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工程研究中心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中心发展战略、学术技术课题、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评估以及实施中的技术指导;

(四)承担工程研究中心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委员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资深院士年龄在8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工程研究中心提出学术或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调研、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见解和主张;

(三)优先获取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发挥特长,热心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到期可续聘。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在以专家委员会成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或其他礼品。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活动规则、工作进度和办事程序等。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工程研究中心报告。专家委员会应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计划经工程研究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将为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必要时承担部分差旅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研究中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对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的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设立专门的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帐簿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工程研究中心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等各级政府支持的科技专项项目。

三、定义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工程研究中心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工程研究中心的专项经费拨款,主要用于项目研发阶段及产业化阶段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其他费用等。

四、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与预算编制要求

4.1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需填写明细;超过20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需进行联合评议;一般通用设备仪器尤其是办公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应列入项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费支出和入账一定要用发票形式体现,不能用领料单的形式入账。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调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

超过国家开支标准的差旅费即使列入项目预算,也只能按自筹资金解决。

差旅费应列表测算,尽可能说明差旅事由、地点、交通费标准、食宿费标准、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等。

(六)会议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国管财(2006)426号文和国管财(2008)331号文),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超过国家开支标准的会议费即使列入项目预算,也只能按自筹资金解决。

会议费应列表测算,尽可能说明会议名称、会议费标准(交通、食宿、会议室费)、会议规模、会期和会议费等。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际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财行[2001]73号文)。

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明细表的要求,分别列写出出国考察和来华交流的类型、国家和地区、机构、人数、时间、主要合作交流内容与完成项目/项目目标的关系、金额等内容。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已经包括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内的临时人员等。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超过国家开支标准的专家咨询费即使列入项目预算,也只能按自筹资金解决。

(十一)基本建设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基本建设费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基本建设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可列入也可分列)、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大型修缮费、信息和网络建设费、其他基本建设支出(含基本建设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试运行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基本建设内容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设计土建工程和配套设施应提出项目新建、改造详细的建筑面积、功能区划、单位造价和总价、动力设备、信息网络设备、大型修缮内容等清单。

(十二)其他费用:无法在上述支出项目反映的其他各项支出,列其他费用。发生其他费用时,应当作详细说明。

其他费用可以涉及技术人员工资、大型设备的安装与维护(如果设备费不包含此费用)、汇率损失、增值税转型增加的费用等。

4.2预算编制要求

4.2.1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4.2.2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4.2.3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2.4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共同编制。

4.2.5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4.2.6预算说明书是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编报中应注意:

(1)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详细填写。

(2)预算说明书中各科目测算依据应详尽准确,预算理由应充分合理。

(3)预算说明书中预算数据应与预算表中数据保持一致。

4.2.7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编报相关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编报时应注意:

(1)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各单位应该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通过管理系统进行项目预算申报书的填报,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承担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安排理由。

(2)各承担单位名称、承担的任务及任务负责人等信息应与确定的项目申请书保持一致。

(3)所有参与资金分配的单位都应填入预算表中,项目执行期间,未履行正式报批手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向未填列的单位转拨经费。

、专项预算调整

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

5.1关于项目的调整

5.1.1项目的研发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审核,报项目部批准。

5.1.2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撤销项目等重大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专家委员会审查,项目部审核,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5.2关于预算的调整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5.2.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就能当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专家委员会审查、项目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5.2.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预算额在10%以内的调整以及明细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内部预算管理程序自行调整,项目中期财务审计时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5.2.3上述项目科目预算额在10%以上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下设项目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提出申请,专项专家组审核,报项目部审批。

5.2.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5.2.5预算调整中涉及地方配套资金调整的情况,需报地方财政部门核批。

5.2.6本规定为专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其他规定矛盾之处,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文件为准。

六、政府项目的财务基础管理

6.1熟悉和了解项目的相关财务会计管理规范

财务部:必须取得项目申请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依据,对项目经费的补助范围(如补助费用还是资产购置),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如经费是否专户管理,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要求),项目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如是否需要项目经费审计)等项目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内容整理归类,明确其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要求。

项目部:项目申请单位管理层需明确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项目部及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6.2项目申请报告财务报告部分的编制

财务部: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相关预测数据,结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财务状况和项目的验收和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后,编制项目财务报告(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性支出及明细,项目盈利预测和效益分析等),使得在项目的申请以及后续的验收环节上,财务内容部分能符合要求。

项目部:项目部作为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者,明确项目的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专员,有负责人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内容的提供以及数据的预测。

6.3政府项目基本内容登记

财务部:在政府项目合同签署后,按合同登记政府补助项目登记表(见备查表格式),登记表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政府部门,项目投资总额及构成,政府资助总额、政府资助的部分(费用/资产),实际拨款额和拨款时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登记项目投资的实际发生额,项目政府资助的部分的实际发生额。

项目部:项目部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

6.4政府项目拨款的会计核算

见《政府项目会计处理》

6.5政府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统计(费用部分)

财务部:

1)政府项目的投资核算以分项目按类别归集为原则

2)在财务系统中按项目以成本中心归集处理(专项独立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

3)已作为生产研发费用中核算的费用,如属于项目费用的构成范围的,应明确分摊依据,分摊统计到项目费用台账中。

4)如果一项费用可以适用两个或以上政府项目的,应同时统计在两个项目的费用台账中。

5)在上述基础上,财务部应建立项目费用统计台帐(至少按季度进行统计)。

项目部:

1)需要在政府项目中报销或支付的费用(即政府补助的费用),在按财务审批制度审批外,需经过项目负责人或管理专员的确认。

2)同时,财务对于工程研究中心日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可能属于项目范围内的费用要定期(一般是季度)与项目负责人或管理专员进行确认。(如工资,分摊的成本或费用)

6.6政府项目的会计核算(资产部分)

财务部:

1)政府项目资产采购和验收的核算与其他非政府项目的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致。

2)财务按项目规定的期间,或项目没有规定的期间的,则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对项目补助资产逐台套进行统计和更新 (供应商,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合同价,验收使用日期,使用部门,资产编号)。

3)财务部应将政府补助资产购置的合同,发票,验收单等资产入账的复印件留底备案。

4) 在上述基础上,财务部应建立项目资助资产的备查台账。

项目部:

1)需要在政府项目中支出的资产购置(即政府补助的资产),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或管理专员的书面确认并反馈给财务资产管理员。

2)同时,项目负责人或管理专员对于拟购置的资产是否属于项目补助对象的资产要定期(一般是季度)对采购部门提供的资产采购清单PO进行确认并反馈给财务资产管理员。

3)如政府项目规定政府补助下的资产的购置需要招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或管理专员要要求采购部门进行招投标流程来采购。

4)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受政府补助的资产需要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部需要征求项目政府部门的意见并取得认可后,才可以更改并通知财务部。

6.7政府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管理

财务部:

1)列为政府项目的资本性支出但不属于工程研究中心年度经批准的资本性支出范围的,在未经批准前,不得使用该预算。

2)资本性支出的管理报告中应能区分属于政府补助项目的资产,以便政府项目的资产和政府补助的核算。

项目部:

1)列为政府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的申请使用流程按工程研究中心资本性支出的管理流程来处理。

2)项目部在申请政府项目时应结合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编制,在政府项目批准后,项目部应在工程研究中心年度资本性支出编制时,提请相关资产需求部门进行预算的编制和说明。

6.8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要求拨付项目单位

6.8.1项目拨款专项资金应按规定开立银行专户,专户存储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最终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部分项目统一核算。所有项目的开支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6.8.2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管理。中央财政及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将项目拨款拨入工程研究中心的银行专户时,其中属于工程研究中心负责项目资金的部分,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其他合作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部分,工程研究中心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下拨其他合作单位项目资金,工程研究中心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需要下拨给其他合作单位项目资金(中央财政及地方配套资金)应按各项目单位各自的项目预算计划和各项目单位的实际开展项目的进度来复核计算出实际应下拨的资金金额,以便加强对项目参与单位的项目开发进度的有效控制;

6.8.3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对同时开发多个研发项目的,或研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

6.8.4对于接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科技专项,财务部需有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全面管理,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项目费用专账管理,项目资产管理,项目收到政府补助的确认等并对口与项目部进行有效沟通和衔接;

6.9政府项目实施期间的财务统计报告

财务部:

1)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发生额和资金实际的使用情况按项目规定如实申报。

2)即使项目未做规定,财务也要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对各未结案的项目分类进行数据统计和更新,为工程研究中心中报和年报中递延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提供依据。

项目部:

项目部或管理责任人统一协调和汇总统计数据并负责上报。

6.10政府项目的财务验收

财务部:根据项目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准备,需要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财务统一对外联系政府指定或非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项目部:项目部或项目管理责任人统一协调准备整个项目验收资料,以及资料和数据的衔接,达到报告整体的合规性并通过验收。

七、政府项目的会计处理

7.1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

工程研究中心将所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界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其他政府补助界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工程研究中心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工程研究中心收到的财政贷款贴息,在收到当期直接冲减财务费用。除财政贷款贴息之外工程研究中心收到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

7.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7.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工程研究中心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7.3.1用于补偿工程研究中心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7.3.2用于补偿工程研究中心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7.3.3与工程研究中心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工程研究中心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八、专项财务验收

8.1验收依据

8.1.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

8.1.2《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

8.1.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

8.1.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3]453号)

8.1.5《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过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

8.1.6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8.1.7财政部关于国拨资金归垫的相关文件

8.1.8其他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

8.1.9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书

8.1.10项目申报书和牵头组织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

8.2财务验收总则:总则明确了财务验收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8.2.1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的前提之一;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

8.2.2财务验收应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8.2.3财务验收前若经费未发完,还想继续利用,申请延期的理由应当主要以任务未完成为主。若已经验收了经费则只能结余上缴。若对于验收没有确定把握,可先进行预验收,可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8.2.4重大专项以项目为基本单位进行财务验收。

8.2.5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预算为依据。

8.2.6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资金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8.3 验收的组织管理

验收的组织管理明确了各层管理机构的职责。

8.3.1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财务验收工作;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8.3.2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项目部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专业机构进行。

8.3.3财务验收专家组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财务报告;财务验收人员应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8.3.4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8.4 验收方法和内容

8.4.1验收方式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

8.4.2验收内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

8.4.3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8.5验收程序

验收申请、财务审计、财务验收、验收抽查。

8.6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8.6.1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综合得分≥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80分为“不通过验收”;80分>综合得分≥60分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通过验收。

8.6.2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办理完财务结帐手续。

8.6.3对于财务验收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8.6.4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参与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重大专项项目,相关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参与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重大专项项目。

8.6.5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6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 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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